原标题:西双版纳州首例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成功化解 “我终于只有一个丈夫了”

“检察官,那个多余的结婚证被撤销,我终于只有一个丈夫了。谢谢你为我的事操心。”近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接到当事人玉某的电话,告知自己多出的结婚证已被撤销,并向检察官表达诚挚的谢意,还邀请检察官到家里做客。
近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西双版纳州首例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经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申请人撤销监督申请,化解了行政争议。
案情 外籍女用他人身份领证结婚
2005年,中国籍男子张某与缅甸籍女子米某相恋,两人欲登记结婚,于是,米某冒用与其年纪相仿中国籍女子玉某的身份,于2005年5月25日到当地派出所骗领了居民身份证。
2005年10月17日,米某、张某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18年来,米某与张某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双方育有一女。
2008年11月10日,玉某和丈夫岩某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直到2022年底,玉某才得知自己有两个结婚登记。
明明自己只和丈夫领过结婚证,怎么会突然多出一个结婚证?玉某百思不得其解。
提出同样疑问的不只玉某,还有她身边的亲朋好友。突然多出结婚证一事,给玉某的生活和名誉造成极大影响。于是,玉某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多余结婚证的申请,却被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告知无法撤销。
玉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那本“多余”的结婚证。但法院以该结婚登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玉某申请再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玉某的再审申请。
辗转多方,这本“多余”的结婚证一直不能撤销。但这本“多余”的结婚证一天未能撤销,玉某的困扰就一天未能解决。
得知检察院可以“管”这个事情后,玉某即刻便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撤销这本“多余”的结婚证。
办理 撤销多余的结婚证
接到案件申请后,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依法受理了该案。办理案件检察官在书面审查的同时,主动向法院、行政机关、各方当事人核实情况,层层递进,抽丝剥茧,最终查清缅甸籍女子米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以及其冒名登记婚姻行为的事实。
为消除公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疑惑,同时给当事人提供充分对话平台,提升监督的精准性,该院将听证会搬到案发地,由检察长主持听证,听民意、厘思路、明举措、解民忧,为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起到积极作用。
最终,长达18年错误婚姻登记得以纠正,多措并举促成各方当事人息诉罢访。
释法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 将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前,重复登记结婚的情况是有可能存在的。那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有效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涉嫌犯罪吗?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该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冒名结婚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是冒充他人的身份,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而被冒名者多为不知情。
对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请结婚,也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相应结婚证,因此冒名结婚的婚姻效力对被冒名者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被冒名者可要求行政机关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改正,被冒名者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属于犯罪行为,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将会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2018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31部委发布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该文件,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8日,最高检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民政部门应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本报记者 赵建军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