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14时许,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阳中队民警在相市乡补水站路段开展"冬季行动",设卡路查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莫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莫某于2023年6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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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莫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
12月5日8时许,史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衡南县向阳桥街道廖田青冲村往曙光村行驶,行驶至曙光村安置房路段时被向阳交警中队民警拦停接受酒精检测,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结果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查询,史某于2019年6月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戴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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