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1月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中介人帮助企业拿下合作项目,按约定收取劳务费,但追讨剩余货款不顺利,企业可以收回劳务费吗?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中介无须退还服务费。
2021年3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与马某通过微信协商销售材料价格及方式;同年7月,马某指导甲公司向乙公司报价,甲公司承诺按照路沿石2.5元/米的价格支付给马某“水钱”,也就是中介费;2021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总金额约33万元《彩砖销售合同》,先行支付2万元,剩余尾款乙公司承诺于明年2月前付清。
2022年1月,余某分两次向马某微信转账1.8万元“水钱”,同时催促马某向乙公司追讨货款;2022年7月经多次催促马某讨债,但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马某退还劳务费1.8万元。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根据另案判决,乙公司已向甲公司付清剩余尾款。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马某向原告甲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指导其向乙公司报价,促成原告与乙公司签订《彩砖销售合同》。原告也确认被告指导其报价,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原告支付1.8万元给被告,被告取得1.8万元并非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是居于提供媒介服务取得的报酬。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本案应为中介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取得1.8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为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原告与乙公司签订《彩砖销售合同》,原告已按双方约定支付报酬1.8万元给被告,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已履行完毕。同时双方既无书面约定,也无证据表明被告负有积极为原告向案外人追讨货款的义务。在二审期间,乙公司已经付清其欠付甲公司的剩余货款,不再存在甲公司主张的“条件不成就就要将收款退回”的事由。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所谓劳务费1.8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海南一中院表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合同的订立使委托方获得与他人缔约的初期目的,他人是否按照其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委托方有权依据相关合同主张权利,除非中介合同各方特别约定以履行完合同义务为促成中介合同的前提条件,否则应以委托方达成的初步委托目的为准。
(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