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不同意后母继承父亲房产,法院判决:全部遗产由后母继承

日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遗产纠纷案件。
赵大娘与钱大爷系再婚夫妻,二人已结婚近20年,且没有再生育子女,后钱大爷因病死亡。钱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现法定继承人赵大娘想继承这套房产。但是钱大爷与赵大娘再婚之前还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了一女儿小钱。按照法律规定,小钱也应该是法定继承人。
钱大爷去世后,小钱不同意赵大娘继承其父亲的房产,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赵大娘遂将小钱诉至河北区法院。
河北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审理发现,在小钱不到两岁的时候,父亲就和小钱的生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小钱跟钱大爷没有任何来往,也没有寻找过钱大爷,更谈不上赡养钱大爷。而钱大爷属于特殊人群,他患有轻度精神残疾,需要人长期照顾。近20年来,钱大爷的生活及多次精神疾病复发住院,均由赵大娘照顾和陪护,其对钱大爷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法官:“你记事起从来没见过被继承人是吗?”
小钱:“嗯,对。”
法官:“工作以后想过找他吗?”
小钱:“也想过。”
法官:“但是行动过吗?”
小钱:“我不知道怎么找……”
法庭上,小钱辩称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财产份额,但是她从主观上没有想过寻找她的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赵大娘的诉讼请求,判决钱大爷的所有遗产全部由赵大娘继承。
法院提醒,百善孝当先。孝敬父母天经地义,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
父母离婚,子女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成年后同样应当尽赡养义务。小钱知晓自己有亲生父亲的情况,主观上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愿望,客观上也未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其亲生父亲,亦未在经济、劳务和精神陪伴等方面对钱大爷尽赡养义务。虽然钱小某称其生活困难,但赡养不止体现在经济上帮助,精神陪伴、劳务付出等,都是尽赡养义务的体现。所以,即使是亲生子女,在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被剥夺继承权。
潇湘晨报综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