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见义勇为致腿伤,被救者却拒绝确认,法院这么判

眼见六旬阿姨即将摔倒,男子立即挺身而出护住老人,却意外导致自己腿部受伤。因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来担?法院又将如何判?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该案。
某日,柴先生在搭乘某地铁站内上行自动扶梯时,位于柴先生前方的古阿姨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柴先生立即上前救助。因柴先生救助及时,古阿姨并未受伤,但柴先生却因冲击力大且事发突然而摔倒受伤。事后,柴先生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医疗器械费、交通费等。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相关部门拟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需古阿姨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却遭到古阿姨拒绝。见义勇为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却沉默以对,柴先生将古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古阿姨补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故需综合考虑原告柴先生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据此,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阿姨补偿柴先生7000元。判决后,古阿姨已支付补偿款。【法官说法】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赞誉。在他人面临危难的关键时刻伸出援手,每一个施救者都是英雄。本案中,柴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古阿姨民事权益而受伤,其见义勇为的精神和行为值得褒扬。因见义勇为受伤时,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施救者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在有明确侵权人时,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施救者适当补偿。当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不具有承担能力时,为了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法律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施救者适当的补偿。本案中,并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因此对于柴先生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的损失,作为受益人的古阿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合法合理。根据法律规定,适当补偿与传统的损失赔偿有所不同,需要综合考虑施救者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进行评定。本案中,柴先生的救助行为是古女士免于受到损害的关键因素,法院综合考虑柴先生受伤情况、救助情况、医疗花费,评定古阿姨补偿柴先生7000元。这既依法确保施救者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也没有不当加重被救者的负担,实现“好人有好报”。作者:王葳然 黄诗原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