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遭情敌挑衅跳楼 该谁担责?

女子遭男友暧昧对象挑衅,从线上争吵升级到线下动手,见男友袖手旁观,最终一气之下从窗台跳下坠楼身亡。近日,湖南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民事纠纷案,判处男友和情敌分别补偿原告家属5万元和3万元。
女子韦某与石某是情侣关系,两人于去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与另一对情侣合租。韦某与石某恋爱期间,石某又与另一女子付某在网络平台上使用暧昧语言聊天,引发了韦某的强烈不满。韦某将付某视为情敌,双方在某聊天社交软件上发生了争吵。
去年6月3日上午,付某来到韦某与石某的出租房,看望生病的朋友(案外人,韦某与石某的合租室友)。当时,韦某和石某也在家,付某在出租房内隔着门向韦某挑衅道:“我现在来了你怎么不敢出来见我。”韦某虽不予理睬,但心生不快,因此和石某发生了争吵。
当日下午,韦某看到付某坐在沙发上,便上前扇了付某一巴掌,随后付某和韦某扭打在一起,之后韦某被付某压倒在地。石某与合租的另外两名室友坐在沙发上观看。后来,韦某和扭打在一起的付某分开了,韦某突然起身从阳台窗户跳下,导致身亡。
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
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与韦某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应相互扶助、相互关心,当韦某被付某压倒在地时,石某坐在沙发上观看,表现出了极其冷漠的态度,当时处于劣势的韦某内心必然感到十分无助、失望甚至是绝望,这对后来韦某选择自杀,在情绪上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另外,虽然石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与韦某自杀身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行为却属于受道德谴责的范围,所以石某的上述行为与韦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而付某明知石某在有女朋友的情况下,仍与石某存在暧昧行为,这也属于受道德谴责的范围。韦某的死亡与付某之前的聊天、吵架、挑衅以及事故发生时的扭打行为之间存在一定事实上的联系。
贺天鸿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