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法院:侵犯肖像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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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法院:侵犯肖像权,赔偿!

私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法院:侵犯肖像权,赔偿!
(图侵删)

不少商家为了抢占商品市场往往会选择一些精美图片并配以相关文案进行商品宣传,然而部分商家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推广时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殊不知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是某平台的时尚博主,账号粉丝数量过万,在某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天,原告徐某发现被告经营的电商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有一定的销量。原告徐某认为,被告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和视频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被告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关截图,证实被告注册的电商店铺中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的销售,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提交了实际利润截图,证实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售卖商品的金额为125元,实际获利47.7768元。另查明,被告已经将使用原告肖像照片的图片予以删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设的电商店铺中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并认可使用该图片售卖了相关物品,且有获利,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徐某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经法院释明,原告仅提交了情况说明,但并未提交其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考虑到原告的知名度、肖像的商业利用价值、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方式、被告实际获得的利润及原告维权支出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向原告徐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4000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此案的处理和宣传,也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起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潇湘晨报综合河南省高院微博“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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