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是逃税手段!“两高”发文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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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指出,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纳税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本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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